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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房、过渡房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次数:次

一、周转房、过渡房是安置新进教职工、无房职工临时居住的房屋,周转(过渡)期为四年。

二、需要居住的职工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部门签字盖章、房管部门审核安排。

三、入住房屋时,由居住着本人持有关手续办理,办理时交公物和钥匙押金250元。

四、房屋房租按5.7元/㎡计(含公用部分),每月在工资中扣缴;水电费由水电管理部门扣缴。

五、住户在居住期间不得将住房移做它用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并罚款。

六、住户在居住期间必须爱护公物、遵纪守法、和睦相处,不得圈养宠物。

七、住户退房时,持入住时的押金条和钥匙到房管部门办理,经查验后,办理退房手续。

八、居住期满四年后,必须按规定主动退出周转房、过渡房;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或会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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