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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公有住房调整和安排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8浏览次数:次

湘一师校字〔2014〕132号

根据学校2014年11月10日下午校内住房安排及调整工作专题会议要求,结合学校目前校内公有住房资源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城南书院校区和东方红校区所有公有住房的安排及调整按以下方案执行。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使用和管理公有住房,公有住房的安排由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和后勤处联席办公会议确定。

二、在长沙市内(含星沙和望城)有住房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再占用学校公有住房,现在仍占有的,必须无条件退出,并办理退租手续,将占用的公有住房交还学校。

三、在进入学校工作时,与学校签有要求安排过渡住房条款协议的教职工,按协议条款安排公有住房。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到期后,必须无条件退出,并办理退租手续,将占用的公有住房交还学校。

四、个别教职工在调进学校工作时,与学校签有安排过渡性住房条款协议,但本人对相关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经学校研究认定协议条款中提供的住房为过渡性住房,不是学校给予的房产,若本人(含配偶)现在长沙市已有住房的,必须无条件退出,并办理退租手续,将占用的公有住房交还学校。

五、在长沙市内无住房的在编教职工可以在工作部门所属的校区安排周转房(目前校区安排不合理的住房要调整),其周转房标准原则上为单间,成家的安排2室1厅或3室1厅内的两间;与学校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办理;与学校签定协议的临时工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房源情况酌情安排。

六、在长沙市内无住房的特殊困难教职工,可以在学校租用公有住房。具体人员、住房地点按学校校内住房安排及调整工作专题会议决定执行。

七、凡是租用学校公有住房的无房户教职工(含聘用人员),本人(含配偶)在长沙市内(含星沙和望城)购房后,应在新房购置后6个月内搬出,并办理退租手续,将占用的公有住房交还学校。

八、为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城南书院校区学生公寓不安排教职工和其他人员居住(因公寓管理工作需要安排的管理人员除外),目前居住在城南书院校区学生公寓内的,一律搬出,学校将根据本次会议精神逐个进行调整或安排。

九、有小孩在一附小读小学,希望在城南书院校区租用公有住房的学校在编教职工,学校在充分考虑教职工的要求和学校公有住房的实际情况后,进行如下调整和适当安排:

(1)在保证教学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若城南书院校区公有住房有空余,学校原则上同意安排有需要的教职工租用。

(2)以城南书院校区为中心,方圆4公里内有住房的教职工,学校不再安排其租用公有住房供小孩读书。

(3)学校优先安排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其他人员采取报名抽签方式解决。

(4)租用公有住房标准原则上为单间,考虑到公有住房户型结构不一,可根据房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5)教职工小孩小学毕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并办理退租手续。

十、学校公有住房的租期和收费标准为:

(1)教师周转过渡房租期一般为3年,与学校签定协议的以协议约定的租期为准,其房租标准为8元/m2·月;

(2)在学校房改过程中没有购买福利住房而租用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可优先租用学校住房,房租标准为10元/m2·月;

(3)因小孩读书租用公有住房的,租期以小孩实际读书年限为准,其房租标准为20元/m2·月;

(4)超过协议租期或3年租期的可以续租,续租期限为3年,房租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上浮50%。若再超出续租期的,所占公有住房应无条件退还学校,否则,其房租在续租期房租基础上每月递增100%,直到退房为止,其房租一律从工资卡中扣除。

十一、凡是使用公有住房的人员,必须按学校确定的房租和水电标准按月交纳房租和水电费。水电费按长沙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和学校后勤处规定办理。

十二、本次要求退出或调整的住房,若不按学校规定的期限退出或服从调整的,从规定到期日起,按50元/天的标准进行处罚,处罚金从工资中扣出。逾期1个月还不退出或不服从调整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

十三、本调整方案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方案相冲突的,按本方案实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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